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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有权利选择不续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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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有权利选择不续订?


关于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做了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然而,在这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是否有选择权,是否可以选择不续订劳动合同,却有两种理解。一种理解认为用人单位没有选择权,只要劳动者选择续订,用人单位就必须续订。另一种理解则认为用人单位可以选择不续订。那么,实践中,?我们来看一个相关案例。

徐某与北京某科技公司连续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在续签的问题上起了争执,最后闹上了法庭。公司声称是徐某不同意续签,并提交了徐某签字的《合同不予续签申请》,徐某声称是公司欺骗自己填写了《合同不予续签申请》,并提交了与公司的通话录音,以证明自己希望续签劳动合同。

,《合同不予续签申请》并非全部由徐某手写,且从录音证据看可以证明徐某是在公司要求下签署的《合同不予续签申请》,亦可证明徐某要求续签劳动合同的意愿,所以,用人单位应当与徐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只要劳动者愿意续签,且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那么,用人单位是没有权利选择不续签的。

鉴于实践中的这种裁判倾向,我们建议用人单位一定要慎重设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并非越长越好,也不一定是越短越好。正所谓合适的,才是最好的。用人单位要根据岗位的要求,拟录用人员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切记千篇一律的设定所有员工的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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