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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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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刑法中,,二者都有着不同的利益诉求。,,二者之间必然会充满冲突。但是二者虽相互制约却也相互促进,所以平衡二者利益冲突就显得尤为重要。实现二者的利益平衡需要恰恰体现在刑法立法以及定罪量刑实践过程中。因此要完善刑法的各项解释以及要建立建全民众参与机制,使得民众能够真正参与到法律实践过程中。并且在司法实践过程中,需完善法官责任制度,确保个案公平公正。

 

关键词:控制犯罪;;利益冲突;利益平衡

 

现代的社会完全是一个被高风险包裹的社会,包括整个社会中的公众以及各个社团,无一不在时刻追求着利益。随着时代的日新月异,经济不断发展的同时也带动了各种犯罪大规模地涌现与产生。在2010年,我国颁布了《法治蓝皮书》,通过蓝皮书我们可以了解到:仅2009年的前十个月,中国社科院所调查的刑事案件立案数量所增长的幅度相当之大,数量多达惊人的530万件,其增长幅度是10%以上。由此可见,,人们迫切的需要用刑法加以控制犯罪,国家也需要用刑法的实施来维护整个社会的稳定。虽然如此,但诚如法学家耶林说过:"刑罚好似一把刀刃,如若用之不当,则社会和个人皆受其害”。通过耶林的名言我们也懂得了在用刑法去控制犯罪的时候要格外慎重。从目前的形式来看,犯罪心理学所谓的快速控制、。作为现代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刑法不应仅局限在处罚,,,。因此,,实现两者之间的平衡,当两个利益之间达到平衡,可以得到刑法的最大利益。

 

一、

 

马克思曾说:"人类的所有社会劳动皆以利益有关,在追逐利益的过程中,建立了人们的全部社会关系。”因此,"人类最一般的行为规律和最基础的心理特征则表现在对利益的追逐,创造性活动的所有源泉皆因此产生。”因此在人们追求利益的时候出现了刑法的保护并在此基础上发展、演变。

 

(一)控制犯罪的利益诉求

 

随着时代的发展,,并且得到了有效的发展与补充,使得该理论更进一步。现代的刑法,。刑法的保护功能是确认完成刑法惩罚和犯罪控制,其目的是通过刑法来控制犯罪,使人们的生活利益不被侵犯。刑法所提供的福利映照到每个人的生活,身体,自由,名声,财产等,甚至是那些影响到国家和社会的大利益。此时,刑法控制犯罪的巨大作用就充分的显示了出来,其利益诉求表现在具体实践中,体现为以下的三个方面:

 

第一,控制犯罪是以保护国家利益诉求为先。每个国家对于国家自身的利益均相当的重视,国家利益的保护对于每个统治者而言是一代又一代的根本任务。而犯罪是"不受保护的个人对统治者的反对斗争”,犯罪活动的存在严重地扰乱了国家的统治秩序,,并严重影响着社会经济的向前发展,使其停滞不前。在此种意义之下,国家刑法的适用于控制犯罪,保证了整个国家的持久生存和发展。

 

第二,控制犯罪是以保护社会利益的诉求为主。社会利益的追求反映了人们对于良好的社会秩序需求的追求。而良好的社会秩序关系到人们的生存和长久发展。犯罪的极端表现在破坏社会的秩序,严重破坏了整个社会的秩序,因此用于控制犯罪的刑法规定以及对于犯罪的惩罚是以保护社会利益为前提,保持整个社会的良好秩序,意义十分的重大。

 

第三,控制犯罪以保护个人利益的诉求为根本。个人利益是社会存在中每个人的基本利益,社会实践中可能出现侵犯别人的利益去追求自己的利益,因此,我们需要通过法律调整,从而更好地保护个人的利益。刑法中规定了严重的侵犯个人利益的犯罪,并规定了相应的刑事责任,通过规定犯罪形式与刑罚形式来进一步保护个人的利益。个人利益需要对与相关的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同时保护,因为这三者在一定程度存在一定的一致性故而,刑法在保护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同时,也间接保护了自己的个人利益。

 

 

日趋完善的刑法不单单应对法益进行保护,,只有这样才能促进我国刑法的保护职能的全面完整。以社会公众为例,若在刑法分则当中无适宜的犯罪行为规定,那么他所享有的自由则使其不受刑罚权的干涉。作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来说,在不超越法定范围的前提下,他们则享有不受科处过当的刑罚权利。因此,:

 

首先是要对国家的刑罚权加以限制,保障国民个人自由不受侵害。个人发展以其拥有的自由作为基础,如果个人没有自由的话,那么就没有个人利益而言。但个人的自由,不仅受制于他人的犯罪行为,而且国家的刑罚权也可能给予侵害。那么,这就要国家刑法给出犯罪与刑罚的明确规定,既要规制国家的刑罚权,又要明确规定他人的犯罪行为,从而保证无罪之人免受刑责。

 

其次是要对有罪的人予以保障,使其免受法外制裁或者是轻罪重判。国家刑罚权的行使是通过刑法来限制的,明确了犯罪行为以及相应的刑罚,从而保障了犯罪之人的相应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最后,,依据对个人所保护的程度对社会和国家的利益间接进行保护。刑法制约了国家的刑罚权,那么无罪之人则拥有了不受刑事追究的权利,继而形成和保持了社会的正义观念,维护刑法的权威,有利于维护社会整体秩序的。因此,,也对整个社会和国家的利益给予了一并的保护。

 

二、

 

纷繁复杂的人类社会存在着众多的利益主体,然则随着不断发展的主体,整个现代社会利益格局的不断调整,其所形成的利益亦在不断地分化。"两极”分化,这两方面的内容存在着严重的利益冲突:

首先,。刑法中,控制犯罪以保护法益的不受侵害;,,这样的存在目的在于避免国家刑罚权对其合法利益的不法侵犯。这种形势之下就形成了一个复杂的刑罚目的与保障目的相冲突局面,如若重视控制犯罪,保护法益的实现,,甚至导致公民个人的权利遭受损害;反之,,那么将可能忽视保护法益,不利于刑法控制犯罪目的所在。

其次,两者的完全对立的实现手段。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国家通过刑罚来控制犯罪并通过行使国家的刑罚权惩治犯罪和预防犯罪的实施。,,以避免国家权力非法入侵的公民合法权益的方面为切入点。这样又形成了两难局面,一个是要限制刑罚权的行使,但另一个却是要充分利用刑罚权。一旦使用受限制的处罚权,一定意义上不能充分的惩罚犯罪,自然削弱了国家的刑罚权;然则如果想充分的行使国家的权力,,。

(二)刑法运用过程之中的利益冲突

1.刑事立法之中

现代社会法律服务于多元主体的利益,而相应的利益主体之间的冲突于多方面反映到立法实践之中,这样的冲突在立法中同样也是相应冲突的,包括刑法的立法在内,一切立法皆存在利益冲突。,一方面,刑法的目的在于控制犯罪,因此就要将种种严重危害社会的不法行为确立为犯罪,需要为刑事司法提供惩处犯罪的标准。所谓犯罪范围的划定,也就是明确了国民行为的正确与否。所谓国民自由范围的缩小,随之国家自由行事的空间即变大。此种情况下,出现了刑法犯罪范围大小与国民自由度的对立局面,。另一方面,刑法在规定什么是犯罪的同时,又规定了对这样的行为该施以何种刑罚,通过刑罚去惩治犯罪,实现控制犯罪。对犯罪人施以的刑罚越是严厉,那么犯罪人的权益则遭受的剥夺就越严重。因此,就出现了相互对立的处罚力度与剥夺犯罪国民权益的冲突,二者是直接的利益对立。总之刑法立法中,犯罪范围的划定、处罚力度的规定,。

2.刑法解释之中

刑法用语的特征表现在其多义性、高度的概括性以及语义不清晰的模糊性,因此这就势必需要刑法解释来对刑法的适用进行说明。刑法解释在与刑法中的各种法益对象存在关联的同时,。由于刑法解释关系到各主体的相关利益,自然就彰显出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通过刑法解释的具体规定,尤其刑法解释的扩张解释和限制解释对于刑罚权的扩张与缩小具有重大影响。例如,当刑法解释是针对涉及犯罪构成要件时,若采用扩张解释,则将扩大犯罪的范围,同时扩张了刑罚权的适用,尽管完全达到了控制犯罪的目的,但同时也严重地限制了国民自由及权利,最终直接牵涉到被告人的切身利益和行为构成犯罪的与否。反之,刑法解释采用了限制解释说,犯罪的范围减小,处罚权的应用是如此内敛,与被告的行为可能会被指责将被划定在犯罪圈之外,虽然是保护了被告人的切身利益,却不利于刑法控制犯罪的目的

3.罪刑裁量之中

罪刑裁量包括定罪和量刑两个要件。在定罪中,针对边缘刑事案件如何处理,。罪与非罪的认定是边缘刑事案件中十分棘手的案件,因此其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同样是一种行为,有可能定罪,亦有可能不定罪,两种可能性都是不明确的。在量刑中,。若法官对被告人的量刑过重,那么采取重刑惩其犯罪,将很好地能够控制此类犯罪的蔓延,;反之,,则动摇了控制此种犯罪的目标。

4.刑罚执行之中

刑罚执行的过程在于控制犯罪,。二者在刑罚执行中的亦存在强烈的利益冲突,主要表现在减刑、适用假释制度的过程中。在我们国家,刑法规定的假释前提是罪犯"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由此可见,刑法较为模糊的表述,对于如何严格认定表现好与否的实质条件,将直接影响到罪犯是否获得假释。如若标准太过严格,那罪犯将很难得到假释,虽然对特殊预防和控制罪犯有利,但却不利于罪犯自身;一旦出现了罪犯缺乏深度悔改,其自身本身还带有犯罪危害性,却提前结束教育改造,有重新犯罪的可能性,给社会增加了极大的潜在危害性。

三、

利益平衡在法律意义上表现为"以法律的权威将各方面的冲突因素进行协调、控制,让各方面的利益皆在一定程度上达到平衡、共存,处于相对合理的优化状态”。,其不是绝对的静态的平衡,二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处于动态发展中,是通过各方面、各环节的合理优化,让二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实现相对减弱、稳定状态。因此,特提出以下实现二者利益平衡的举措:

(一)完善刑法立法

刑事立法影响着刑法的各项活动。,特提出如下实现建议:

首先,我们应当合理划定犯罪的范围。建议有如下行为的方可定之为犯罪:一是对社会造成极其恶劣影响的危害性,在整个社会上无法容忍且民众强烈要求应当受到刑法的惩治的行为;二是除了刑法之外无任何手段保护法益且实行制裁的严重危害行为;三是以不禁止社会有利行为作为前提,即便是运用了刑罚却未极大限制公民自由;四是刑法不以主观认定为前提,公平处理的某种行为;五是一旦运用刑罚能有效预防或抑制的某种恶劣危害行为。从以上五个条件去考量有犯罪的范围,既满足控制犯罪的目的本身,。通过规范犯罪范围的划定,。

其次,合理地确定处罚力度。控制犯罪必须采用具有一定力度的刑罚手段才能够达到惩治犯罪、预防再犯罪的目的,该种刑罚手段的力度一定要在合理有效的范围内进行,若惩罚力度过强,则过犹不及,严重侵害了罪犯的合法权益。但刑罚处罚的力度不够,那么将无法很好地实现惩治犯罪的目的。因此,建议增加合理的刑罚结构于刑法总则之中,根据性质、情节的不同,充分考虑危害范围以及种种犯罪的主观意念;建议增加个罪的法定刑于刑法分则中,充分考虑犯罪性质与刑罚力度使其适应个案差异性的要求,,真正的实现司法公正。

再次,优化刑法规范的表达方式,确保刑法规范的明确性与概括性,保障二者之间的合理关系。犯罪范围也好,处罚力度也罢都需要严谨的语言文字去规划、表达,并最终形成合理的刑法规范。假如因为表达方式的语不达意则将无法正确反映立法之意,。严谨、明确的刑法规范表达,不仅对犯罪范围的确定有利,而且对处罚程度的确定也意义颇深。良好的刑法规范表达能有效省司法资源,大大提高了刑法的效益。反之,含混不清的刑法规范,完全让人民失去了掌握自己命运和自由的权利,因为只有有限的法律解释发挥其效。这就表明刑法规定需要严谨的明确性,对人民而言意义非常重大。

(二)民众参与刑法解释

对于刑法解释的扩张和限制,严重影响和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因为一旦符合扩展的解释和有限的解释会存在很难预测的结论,,各方面都会受到直接的影响。因此,我们应该削弱刑法的单边话语的主体,强化广大人民的声音的意志,让大多数人参与到刑法的解释当中去。这样不仅能听到民众对控制犯罪的心声,。在此种意义之下,就可以有效规避刑法解释单方面给予结论的弊端,。为此,特建议国家给出人民群众更多合理的参与机制,让人民群众参与刑法解释,满足人民群众的诉求,从而获得民众的认同。如果让人民群众参加了制定机制这一环节,,,一起制定刑法解释,如果让被害人及其有关人员都参与刑法解释环节,。具体包括,在解释的孕育期间,公民个人若对某一刑法解释存在异议,可以提出自己的观点看法;在涉及公民是否违法的刑法解释中,公民有权利要求司法机构对此刑法解释作出审查的要求;在刑事案件处理中,重视诉讼当事人律师的刑法解释意见,以保障充分发挥当事人的利益。只有如此,,不再做刑法解释中人微言轻的依从者。

(三)制约法官裁量权

法官是刑法适用中的重要角色,包括罪刑裁量、减刑、假释,整个刑事案件的最终裁决结果都关系到法官的主观意念。,关键在于制约法官的裁量权。因为整个刑事司法案件的处理不仅需要刑法立法的规定,还需要刑法解释的表达,更需要法官对其适用的贯通,保证整个司法案件裁量的完成,,当然法官发挥的作用极大,是个案裁判中给出司法裁判的主体,肩负着利益平衡的重任。然而,法官不是圣人,他们亦有私欲和需要,理性与非理性两面,当然也有善恶之分。我们从人性角度出发考虑,法官也可能利用职权满足自己的私欲和需要,甚至涉及到为谋取利益滥用罚与不罚之权。一旦出现法官在案件中无法保持中立,那么将难以确保裁决的公平公正,这样也将严重的损害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用刑不足,被告人等未得到相应刑事处罚,所以在实现控制犯罪之目的,却破坏二者之间的平衡。因此,制约法官的裁量权,防止滥用刑罚权,保证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案情出发、以法律为准绳,,通过比较他们之间的利害关系,做出公平、合理、正义的裁判。因此,建议建立法官刑事对外监督机制,健全刑事案件中民众对裁判过程和结论的监督机制,最终才能既实现刑法控制犯罪的目的,又保障了人民的权利,可以使二者达到了利益平衡。

 

长期以来,我国在刑事司法领域中比较注重打击犯罪,。,有着其独特的意义。的根本进程。在刑事司法领域中,,平衡其间的利益冲突,是我国推进法治的重要一步。在当代政治文明的时代浪潮中,实现两者的平衡,并根据社会不断发展的现实表现对其适时调整,、民主、人道的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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