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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广西律师被撕开的裤子谈起:法官应该尊重常识与常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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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广西律师被撕开的裤子谈起:法官应该尊重常识与常理

。又看到一位姓商的前律师现法官的高论,感觉必须说点什么。

,然而透过各自的表述,我们仍然能够还原某些应该没有争议的历史事实,获得一些关于事实的“共识”或曰“共同认识”:

,立案法官没有当场立案,法官留下了律师的起诉资料,但是法官并没有出具收据;在随后的有关谈话协商中,,要查看律师的手机。于是发生争执,争执过程律师的裤子被撕开了。这个应该就是核心事实。

有人说,,压力很大,工作量很大,这是事实;

但是,无论工作量多少,工作应该规范。

?需要法律规范的明确要求吗?

,但是,是不是事事都需要法律依据?

其实诉诸常识、常理就可以解决这些问题。

立案法官在收取当事人或代理律师提交的立案资料后,如果不能当场决定立案,留下资料,随后再决定,这个当然是合法的。但是法官留下资料,要不要出具收据?这个需要法律规定吗?

有些律师找到了法律或司法解释的依据,法官应该出具收据;也有法官找到了依据,规范并没有要求出具收据。找实体法律或司法解释的依据,自然是对的,但并不是唯一的解决争议的办法,诉诸常识、常理,、甚至更重要的。

人需要吃饭和睡觉,需要写在法律上吗?如果法律上没有写人每天需要吃饭和睡觉,那么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在侦查案件中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否就可以连续数天数十个小时不允许被拘留或逮捕的人吃饭和睡觉?在十余年前的某次庭审中我向刑事案件的控方提出此问题;被告人在侦查期间连续50余小时不允许睡觉,此种讯问难道不是一种刑讯逼供吗?这个难道一定需要法律以文字的方式写下来吗?任何一个尊重常识的人都可以回答,无需诉诸法律的文字。如果这样的问题必须诉诸于法律的文字明确规定,那可以说,不是法律生病了,而是整个制度生病了,是体制中的人生病了。法律不可能规定一切,无论如何细密的法律,终究需要靠人的解释才能落实、实行,解释法律的人如果不尊重常识、不尊重语言的常识,法律终究还是会落空,只是纸面的法律。

一个买卖合同纠纷,如果卖方主张已经向买方交货,但是没有买方签字的收据,买方又不承认收货,卖方该怎么办?法官会如何判这样的案件?法律并没有以白字黑字写下,买方收到货物应该签署收据(或类似凭证)。在日常的交易中,一个谨慎的卖方在交货时会要求买方签署收据,不管合同是否约定,法律是否规定,卖方的这一要求合乎情理,如果买方拒绝显然是无理的。

,当事人要签收;,,这难道不是不言自明的规则吗?这难道不是天经地义的规则吗?这难道不是一件合乎情理的事情吗?这难道还必须有法律或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吗?

法官,、天经地义的要求。,立案法官收取资料,但不出具任何手续;同样的事情,。我不确定,北京首善之地现在是否改进了。法官丢失当事人提交的材料的事毕竟也是发生过的,不管有几件。

、不出裁定的事情过去是普遍存在的(我没有大数据的挖掘做基础,只是有亲身经历和传来证据),如果不是普遍存在的,至少并非极少数个案。

 

律师能否对并非开庭的谈话录音,可以谈谈法律。

不管律师是否实际录音了,我这里只讨论,律师能不能录音,或者说有没有权利录音。既然法律或法规、司法解释并没有禁止法庭之外的对话当事人之间一方的录音,,那么在不涉及秘密与隐私的场合,录音就既不违法,也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利。

而司察要检查代理律师的手机,一种通讯工具,涉嫌限制公民的通讯自由与通讯秘密,警察必须出示合法的手续。

顺便说一下,如果不涉及秘密与隐私,有关司法解释限制公开开庭庭审过程的录音其实也不具有多少合理性,如果录音只是安静地进行,并不会破坏法庭的秩序。

司法机关与工作人员,应有更开放的心态,更放松的心态,体质不要过于敏感。,坚持要求删去照片。真不知如此要求的法律根据何在???

 

我们理解法官在现有体制下的难处,但是这不能成为法官无视常识、常情的藉口,两个事情可以分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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