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依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申请条件:符合《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第十七条规定要求再生育子女的1、由夫妻双方存档单位(无存档单位的由社区、村)注明婚育情况并盖章的《北京市再生育申请确认表》原件一式两份;
2、夫妻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再婚夫妻还需提供历次《离婚证》、;
4、病残儿还需提供《北京市区病残儿医学鉴定表》原件及相关病史资料;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8:30—11:30 14:00—17:30 办理流程:符合条件的夫妻到一方户籍所在地社区、村提交相关材料,再经乡政府核实后报区卫计委进行确认。表格资料下载地址:“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系统”(网址http://syz.bjchfp.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