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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讨论】新华字典商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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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讨论

《新华字典》作为伴随每一代中国人成长的常备权威工具书,被称为“国典”,最近这本一直默默无闻的小书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2016年10月20日,,这场史无前例的《新华字典》家族大聚会让人心头一颤,也让笔者惊奇的了解到原来不是所有《新华字典》都是一家的,他们可能只是“堂兄弟”。这200多本字典中有160多本为商务印书馆自1957年至今出版的全部11个版本的《新华字典》,还有新中国成立后由人民教育出版社于1953年出版的第一版《新华字典》,另外40多本“实用版”《新华字典》则由华语教学出版社提供。而这些字典出庭的目的是作为两家出版社在侵害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的证据。



 


一、案情简介


商务印书馆诉称,被告华语出版社擅自生产和销售“实用《新华字典》(全新版)、实用《新华字典》(修订本)、学生《新华字典》(双色全新版)”等打着“新华字典”名义的辞书的行为侵犯了其对“新华字典”享有的未注册驰名商标权。此外,商务印书馆认为华语出版社的部分词典与其在先出版的《新华字典》(第11版)特有的包装装潢高度近似,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此类字典系商务印书馆出版,易导致市场混淆,侵犯了《新华字典》(第11版)的特有包装装潢权。,被告华语出版社立即停止侵害“新华字典”未注册驰名商标,禁止被告在辞书产品上使用与原告“新华字典”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300万元及合理支出40万元。同时,商务印书馆请求认定“新华字典”为未注册驰名商标。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就是原告主张“新华字典”是未注册驰名商标,而被告认为是通用名称,到底该如何对“新华字典”定性?




二、驰名商标认定标准


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国内为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驰名商标既具有一般商标的区别作用,又有很强的竞争力,知名度高,影响范围广,已经被消费者、经营者所熟知和信赖,具有相关的商业价值。并且现行《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强于普通商标。《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这表明《商标法》对未注册驰名商标也予以一定程度的保护,对这类商标的保护,遵循的是“使用在先”原则。

《商标法》第十四条同时明确了驰名商标认定的因素: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三、通用名称的认定标准


通用名称是指在一定范围内被普遍使用的某一商品种类的名称。商标法明确规定,标志中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已经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亦随时可以提出无效宣告。

,通用名称包括法定的或者约定俗成的两种情况。法定的通用名称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规范性文件确定的通用名称。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是指相关公众普遍认可和使用的通用名称。被专业工具书、辞典列为商品名称的,可以作为认定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的参考。

《意见》规定了认定通用名称的地域标准和时间标准。地域标准指:以全国范围作为地域标准的一般性规定,例外的,对于由于历史传统、风土人情、地理环境等原因形成的相关市场较为固定的商品,在该相关市场内通用的称谓,可以认定为通用名称。时间标准指:一些注册商标因长期使用被广大的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认同而丧失其原有的显著性及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产生新的意义成为通用名称,一些通用名称也会因时间的延续和地域的改变失去原有的通用名称的含义,转而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标识性功能。


四、新华字典应属于驰名商标而非通用名称


本案中,被告认为,“新华字典”属辞书通用名称,就像“智能手机”名称一样。在市场经济时代,国家不再组织编撰《新华字典》,改由各出版社自行撰写出版,被告出版《新华字典》已通过我国出版管理部门审核,是正规出版的,这说明出版管理部门也不认为这是原告方独有的商标权,任何人均无权独占这个辞书通用名称。且至今至少有30多家出版社出版了上百种以“新华字典”为书名的辞书类图书,这恰恰证明以“新华字典”为书名的辞书市场已长期存在且已形成稳定的市场秩序,“新华字典”已成为约定俗成的辞书通用名称。    

笔者认为,“新华字典”并非商品的通用名称。“新华字典”是一本为汉字提供音韵、意思解释、例句、用法等等的工具书,而此类工具书的通用名称为“字典”,而非“新华字典”。市面上还存在大量与新华字典具有相同功能的其他字典,比如《现代汉语词典》、《小学生字典》,而这些字典不能叫做“新华字典”,因此,就算《新华字典》经过长期使用,在全国范围内被公众所知,也不能认定其为通用名称。相反,这些因素对认定其构成驰名商标却十分有利。

《新华字典》是中国第一部按汉语拼音音序排列的小型字典,1953年由新华辞书社编撰,因而得名。第一版由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其余11版皆由商务印书馆出版。字典是通用词,冠以“新华”二字用来区分该字典是由原告商务印书馆出版的,而不是由其他出版社出版的。因此,“新华字典”是具有商标意义的名称。因原告目前尚未获得商标授权,所以“新华字典”系未注册商标。那么接下来则要讨论其是否构成驰名商标。

首先,“新华字典”这四个字的知名度是毋庸置疑的,其可谓是家喻户晓,2016年4月“新华字典”还获得吉尼斯世界纪录,被列为世界上“最受欢迎的字典”和“最畅销的书”。

其次,“新华字典”在消费群体中具有非常大的使用规模。截至起诉前,《新华字典》的全球发行量超过5.67亿册。据统计,在2010年至2015年,新华字典在字典类图书市场的平均占有率超过50%。

自第一本《新华字典》诞生以来,已经经过了六十多年的时间,此间,经过商务印书馆的多年努力和投入,“新华字典”已成为辞书领域的精品品牌和公众熟知的字典品牌,“新华字典”实际上发挥着商标的作用,稳定地指向产品的来源,即商务印书馆。综上,可以认定其构成未注册的驰名商标。



图片来源:百度

责任编辑:维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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